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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湖簡字第一八二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藍雅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湖簡字第一八二號

原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碧容
訴訟代理人
蔡奇穎
被告
閤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俊男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五分在本庭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 五  日

法 官 藍雅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 五  日

書記官 賴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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