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湖簡字第六二四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李建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湖簡字第六二四號

原告
開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正德
被告
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品財

右原告與被告甲○○○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狀繕本乙份。

二、貨品之單價明細。

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四、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伍拾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  日

                   法 官 李建忠

                   書記官 廖學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內湖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湖簡字第六…」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