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湖簡字第六二四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湖簡字第六二四號
- 原告
- 開興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正德
- 被告
- 甲○○○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品財
右原告與被告甲○○○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狀繕本乙份。
二、貨品之單價明細。
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四、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伍拾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