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湖勞小調字第36號
- 聲請人
- 丙○○
- 相對人
- 浚灃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1章第1節有關訴訟管轄法院之規定,同法第405條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區○○路29號1樓,有公司登記基本資料查詢附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