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 原告
- 乙○○
- 被告
- 摩諾皮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叁仟陸佰伍拾捌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原告主張其於民國93年4月1日進入被告公司,於93年9月30日離職,被告公司積欠原告2個月的薪水新臺幣(下同)73,658元遲遲不付。為此,爰依僱傭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訴請被告給付73,658元等情;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電子郵件、匯款單及勞保資料等為證,被告復未到庭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僱傭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73,658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事件,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共為2,200元(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登報費用1,200元),應由被告負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