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 原告
-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廣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捌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共新臺幣1,000元。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