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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4年度湖簡字第39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李建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湖簡字第398號

原告
洗拿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機車租賃合約書約定,雙方同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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