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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4年度湖簡字第76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李建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湖簡字第762號

原告
為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之7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興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73,38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1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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