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4年度湖簡字第78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湖簡字第782號
- 原告
- 捷盛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茂嘉科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
9,39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1,000元外,尚應補繳3,1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