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4年度湖聲字第18號

聲請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李建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湖聲字第18號

聲請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丙○○
相對人
翔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94年11月25日對相對人所發台北西松郵局第2550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前向本院對相對人聲請假扣押,現案件已終結,遂於民國94年11月25日以台北西松郵局2550號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若因假扣押受有損害,得於函到21日內行使權利,因相對人遷移新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公司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各1件、存證信函及回執各乙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內湖簡易庭94年度湖聲字第1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