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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4年度湖全字第13號

聲請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藍雅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湖全字第13號

債權人
乙○○
債務人
動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以新台幣陸萬捌仟貳佰陸拾伍元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在本院轄區之財產於新台幣貳拾萬肆仟柒佰玖拾陸元範圍內為假扣押。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金新台幣貳拾萬肆仟柒佰玖拾陸元或將上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所主張之請求,依其提出之勞資爭議協調會紀錄、被告公司信函影本各1件為證,固可認為有相當之釋明,然於所述假扣押之原因,釋明則有不足。惟債權人既陳明願供擔保,本院認其釋明之欠缺,擔保足以補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1  日

法 官 藍雅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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