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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藍雅清

原告
乙○○
被告
摩諾皮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叁仟陸佰伍拾捌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原告主張其於民國93年4月1日進入被告公司,於93年9月30日離職,被告公司積欠原告2個月的薪水新臺幣(下同)73,658元遲遲不付。為此,爰依僱傭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訴請被告給付73,658元等情;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電子郵件、匯款單及勞保資料等為證,被告復未到庭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僱傭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73,658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事件,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共為2,200元(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登報費用1,200元),應由被告負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8  日

法 官 藍雅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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