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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藍雅清

原告
正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明勝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柒仟參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7月、8月委託原告代工花布各乙批,原告已依約代工完畢,報酬共計新台幣(下同)229,935元,被告僅給付182,569元,尚餘47,366元未給付,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爰依約訴請被告給付47,36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情;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統一發票、請款單、成品出廠對照明細單等影本為證,被告復未到庭爭執,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約訴請被告給付47,36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4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共新台幣(下同)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

法 官 藍雅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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