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原 告 門得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10月1日向原告訂購高中2年級全科線上教學教材乙套,金額總計新臺幣(下同)24,600元。前開貨款雙方約定分3期繳付(93年10月8日、11 月8日、12月8日),原告屆期請求給付,被告竟藉故拖延,截至目前為 止,僅繳付1期10,200元,尚有2期金額14,400 元未付清, 迭經催討,亦未獲置理,爰提起本件訴訟,訴請被告給付上開金額及自94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 息等情;被告則以原告有說明要排課程上網的時間,但沒有來教導及幫其兒子來排課程,而購買3個月後,原告有打電 話來問是否要結案,且查看網路也無使用紀錄,其有回答說要結案云云資為抗辯,並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產品訂購明細單暨分期付款申請書、應收帳款收執狀況表以及存證信函等為證,被告到庭雖以前開情詞置辯,然查:原告否認有前述承諾,又依卷附兩造所訂產品訂購明細單暨分期付款申請書內容來看,原告並無須排課程上網時間及親往被告住處教導之約定。因此,被告抗辯自難憑採,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14,400元及自94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三、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事件,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共為1,000元, 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蕭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