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4年度湖小字第36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湖小字第366號
- 原告
- 遠東世界中心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捷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6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原本爭執事項關於「被告自民國93年10月1日起至93年12月31日止」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自民國93年9月1日起至93年12月31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