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今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壹仟參佰肆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共新台幣(下同)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