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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15 日
  • 法官
    李建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力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同上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分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中正區○○○路○段160巷2號五樓,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5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蕭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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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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