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湖簡字第一一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湖簡字第一一號
- 原告
- 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勝欽
- 送達代收人
- 陳豐裕律師
- 被告
-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燦坤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合約書第十八條約定,雙方同意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