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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4年度湖簡字第341號

給付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藍雅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湖簡字第341號

上訴人
被告
啟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隆港交通器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6月28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312,184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50,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就訴訟標的金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4  日

               法 官  藍雅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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