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4年度湖簡字第34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湖簡字第34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啟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隆港交通器材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新臺幣50,685元,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5年1月2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