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4年度湖簡字第5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湖簡字第533號原 告 瑞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9月6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庭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4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蕭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