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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4年度湖簡字第609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李建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湖簡字第60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0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40,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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