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4年度湖簡字第76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湖簡字第762號
- 原告
- 為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之7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興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73,38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1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