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4年度湖簡字第94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湖簡字第941號
- 原告
- 逸廷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返還訂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紫陽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