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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4年度湖簡字第941號

返還訂金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藍雅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湖簡字第941號

原告
逸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返還訂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紫陽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   日

               法 官  藍雅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賴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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