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4年度湖簡字第9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湖簡字第986號原 告 詠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神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347,9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861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6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賴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