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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4年度湖聲字第10號

聲請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李建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湖聲字第10號

聲請人
寶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拍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於民國94年8月9日以台北體育場郵局第2998號存證信函表示相對人違反租賃契約,依合約終止租賃契約,因相對人遷移新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雖提出存證信函及回執各乙件為證。惟查: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惟查相對人代表人甲○○已於94年1月4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影本附卷可證,為聲請人所可得而知,聲請人對之寄發存證信函,遭受退件,即遽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自有未洽,應不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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