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4年度湖聲字第1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湖聲字第10號
- 聲請人
- 寶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拍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於民國94年8月9日以台北體育場郵局第2998號存證信函表示相對人違反租賃契約,依合約終止租賃契約,因相對人遷移新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雖提出存證信函及回執各乙件為證。惟查: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惟查相對人代表人甲○○已於94年1月4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影本附卷可證,為聲請人所可得而知,聲請人對之寄發存證信函,遭受退件,即遽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自有未洽,應不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