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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請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藍雅清

聲請人
澤機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祥富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於民國94年8月9日以及94年9月5日委請杜淑君律師寄發桃園府前郵局第1922號、第2189號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給付貨款,因招領逾期及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祥富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甲○○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信封等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法 官 藍雅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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