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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4年度湖訴字第4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藍雅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湖訴字第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甲○○○○育樂健康世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訴人
即被告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4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619,333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40,397元,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訴訟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   日

               法 官  藍雅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賴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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