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4年度湖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湖訴字第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甲○○○○育樂健康世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4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619,333元,應徵上訴審裁判 費新臺幣40,397元,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5,00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75,75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訴訟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賴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