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4年度湖訴字第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湖訴字第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甲○○○○育樂健康世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4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619,333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40,397元,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