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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5年度湖勞簡字第19號

給付退休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李建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湖勞簡字第19號

原告
甲○○
原告
號之2
被告
國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李瑞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2 月6 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庭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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