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5年度湖勞調字第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湖勞調字第2號
- 聲請人
- 甲○○
- 聲請人
- 丁○○
- 聲請人
- 上二人共同 羅秉成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曾能煜律師
- 相對人
- 丙○○○○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號2樓
- 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合約書第10條約定,雙方同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