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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解除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李建忠

聲請人
惠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之4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華淵電腦軟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合約書第7 條約定,雙方同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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