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5年度湖智簡字第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湖智簡字第8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黃啟倫律師
- 被告
- 意霖美工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陸正康律師
- 被告
- 創新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3 月5 日下午3 時50分在本庭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提出本件系爭侵權商品係購自被告之證據及提出系爭侵權商品到庭,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