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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95年度湖簡救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11 日
  • 法官
    李建忠

  • 當事人
    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湖簡救字第7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大勝廢棄物清除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亦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被告大勝廢棄物清除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核通過之證明書影本乙份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1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蕭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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