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5年度湖簡字第19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李建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湖簡字第195號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澤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楊珮君律師
6號1
7號2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7月26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庭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提出取得系爭支票原因關係之證據,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內湖簡易庭95年度湖簡字第1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