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5年度湖簡字第19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湖簡字第19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澤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楊珮君律師
- 6號1
- 7號2
張旭業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63,88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32,2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