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5年度湖簡字第24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湖簡字第242號
- 原告
- 豪申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原告
- 乙○○
- 原告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