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內湖簡易庭95年度湖簡字第2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30 日
  • 法官
    藍雅清
  • 法定代理人
    馬進福、甲○○

  • 原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人
  • 被告
    吉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湖簡字第265號抗 告 人 即 原 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進福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吉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之1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5月15日所 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抗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前於接獲鈞院民國95年3月22日95年 度湖簡字第265號命補繳裁判費裁定後,即於95年3月28日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973元,惟鈞院仍以逾期未繳納裁判費裁定駁回抗告人原訴,顯有違誤,爰請求廢棄原裁定。 二、經查抗告人業於95年3月28日繳納系爭裁判費,業據抗告人 提出收據1件為證,該收據上所載之案號雖為95年度湖簡字 第253號,然經本院向收費處查核結果,業已更正該收據上 案號為95年度湖簡字第265號,有更改款項內容通知書1件在卷可稽,是原告業已繳納系爭裁判費。則其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應認為有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賴佩萱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內湖簡易庭95年度湖簡字第26…」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