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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95年度湖簡字第5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02 日
  • 法官
    張國棟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原告
    新采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友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湖簡字第554號原   告 新采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友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3樓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羅詩蘋律師 王麗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查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被告變更或追加他訴。 二、本件據原告起訴狀所載,係提起返還不當得利之訴,聲明求為判決被告友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五十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嗣於訴狀繕本送達被告後,未經被告同意,為訴之追加,求為判決被告友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友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文魁數位時尚股份有限公司、文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五十萬元暨法定利息,原告所追加請求部分,與原訴乃基於不同之基礎事實,有礙訴訟之終結,且核與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均不相符,其所為訴之追加難認合法,自不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賴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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