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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95年度湖簡字第8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5 日
  • 法官
    藍雅清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興國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湖簡字第877號原   告 興國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有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9,01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5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賴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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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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