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5年度湖簡字第8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25 日
- 法官藍雅清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興國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湖簡字第877號原 告 興國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有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9,01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5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賴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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