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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5年度湖聲字第11號

聲請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藍雅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湖聲字第11號

聲請人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捷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住高雄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4月2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中關於「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如附件一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之記載,應更正為「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捷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如附件一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5  日

法 官 藍雅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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