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5年度湖訴字第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湖訴字第9號
- 反訴原告
- 六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王助即振東工程行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83,68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3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