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5年度湖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11 日
- 法官李建忠
- 原告六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湖訴字第9號反訴原 告 六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王助即振東工程行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83,68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3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蕭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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