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5年度湖小字第89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湖小字第893號
- 原告
- 維欣食品有限公司
- 原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中山區,另票據付款地係在台北市大安區○○○路○段325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13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