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5年度湖智簡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湖智簡字第4號原 告 宜蘭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衍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納貝斯克可口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1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賴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