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5年度湖智簡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湖智簡字第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宜蘭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納貝斯克可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3,500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2,0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賴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