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5年度湖簡字第115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湖簡字第1155號
- 原告
- 榮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嘉德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主事務所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路3段225號8樓之7,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被告異議狀附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