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9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湖簡字第116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張國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九山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湖簡字第1162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於95年12月6 日下午4 時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命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柒拾萬肆仟伍佰元,及各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執有由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5 張,屆期提示,竟均遭退票,爰依法訴請被告給付上開票款,及各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之事實,業據提出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又執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票據金額,並自付款提示日起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票據法第5 條、第133 條、第144 條規定甚明,從而,原告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2,704,500 元,及各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第6 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賴佩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6   日

    法 官 張國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賴佩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票面金額:新臺幣/元付款人:臺灣土地銀行南港分行
┌──┬────┬────┬────┬──┬─────┐
│編號│票面金額│ 發票日 │ 提示日 │帳號│   票號   │
├──┼────┼────┼────┼──┼─────┤
│ 1  │650,000 │95.08.21│95.08.21│0340│AQ0000000 │
│    │        │        │        │02-9│          │
├──┼────┼────┼────┼──┼─────┤
│ 2  │723,000 │95.08.24│95.08.24│同上│AQ0000000 │
├──┼────┼────┼────┼──┼─────┤
│ 3  │261,500 │95.08.30│95.08.30│同上│AQ0000000 │
├──┼────┼────┼────┼──┼─────┤
│ 4  │210,000 │95.09.22│95.09.22│同上│AQ0000000 │
├──┼────┼────┼────┼──┼─────┤
│ 5  │860,000 │95.09.29│95.09.29│同上│AQ0000000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內湖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