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 原告
- 承軒印刷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昶屹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原告貨款新臺幣(下同)207,867元遲不償還,原告雖屢為催索,被告卻置之不理,茲因被告迄今猶不為給付,為此,爰提起本件訴訟,訴請被告給付207,867元,及自收受支付命令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云云;被告則以原告所主張之所有欠款其已在民國95年8月份未收到支付命令前都清償完畢等語資為抗辯,並提出清償收據以及匯款單為證,原告復未到庭爭執,是被告所辯,應有理由。
三、從而,原告依貨款請求權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207,867元,及自收受支付命令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