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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5年度湖簡字第129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李建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湖簡字第129號

原告
元邦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振燦律師
複代理人
陳志誠律師
被告
晶采微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主文關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至返還前開房屋之日止」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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