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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5年度湖簡字第17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李建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湖簡字第179號

原告
誠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敦化香榭B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合約書第13條第4款約定,雙方同意由標的物所在地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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