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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5年度湖簡字第19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李建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湖簡字第19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澤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珮君律師
6號1
7號2

      張旭業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63,88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32,2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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