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5年度湖簡字第2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22 日
- 法官藍雅清
- 法定代理人馬進福
- 原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湖簡字第265號原 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進福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吉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13,5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6,973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5,973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賴佩萱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內湖簡易庭95年度湖簡字第26…」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