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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95年度湖簡字第2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22 日
  • 法官
    藍雅清
  • 法定代理人
    馬進福

  • 原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湖簡字第265號原   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進福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吉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13,5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6,973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5,973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賴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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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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